近日,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醉酒驾驶辅助驾驶功能车辆的危险驾驶案。被告人裘某在诸暨与朋友聚餐饮酒后,驾车返回杭州萧山,错误地认为开启车辆辅助驾驶功能就能安全到家,未选择代驾。在柯诸高速某下行路段,裘某因酒精作用睡着,辅助驾驶系统因未检测到驾驶员响应而自动停车。经鉴定,裘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26mg/100ml,远超醉驾标准。法院审理认为,裘某驾驶的车辆自动化等级为L2级,根据国家标准,驾驶员需与系统共同执行驾驶任务并监督系统行为。裘某醉酒状态下使用智能驾驶辅助系统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被依法判处拘役并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