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李晓旭报道:近日,深圳市司法局在其官网发布通告,就《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个人罚款上限大幅提高
《征求意见稿》对“法律责任”部分的条款进行了重要调整,其中最受关注的是对个人未按规定投放垃圾的处罚标准进行了显著提高。
根据现行《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人未按规定要求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五十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罚款。而《征求意见稿》拟将这一条款修改为:未按照规定要求投放生活垃圾的,对个人,由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这一修改意味着,执法或将不再以“拒不改正”为前提,且罚款金额的上限拟从二百元大幅提升至一千元,显著增强了法规的威慑力。对于单位的处罚,现行规定为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征求意见稿》拟修改为:对单位,由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与此形成对比的是,《征求意见稿》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人的部分违规罚款金额进行了适度下调。例如,现行条例规定,未按照要求设置分类投放点、配置分类收集容器,未保持投放点或者收集容器完好、整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而《征求意见稿》将此项罚款调整为“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同样,对于未及时移交分类垃圾的行为,罚款从“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下调为“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对于未建立管理台账等行为,罚款也从“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调整为“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严防“地沟油”回流
《征求意见稿》的另一大亮点,是针对餐厨垃圾处理,特别是废弃食用油脂的管理,拟新增旨在保障食品安全和促进资源化利用的关键条款。
为确保废弃食用油脂不再流向食品加工领域,从源头上杜绝“地沟油”回流餐桌,《征求意见稿》在现行条例第三十五条的基础上,拟新增第三款,明确规定:“餐厨垃圾处理单位应当采用技术手段确保废弃食用油脂不可回流至食品加工领域。”这一规定以法规形式确立了技术防范的强制性要求,为守护市民“舌尖上的安全”提供了更坚实的法治保障。
与此同时,《征求意见稿》紧跟绿色低碳的国际趋势,现行条例第三十五条拟新增第四款:“鼓励餐厨垃圾处理单位将废弃食用油脂用于生产生物柴油、生物航空燃油等清洁能源产品,实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此举不仅为废弃食用油脂找到了一条高价值的环保出路,也契合了全球航空业和交通领域对可持续燃料的需求,推动餐厨垃圾处理行业从单纯的“无害化”向“高值化资源利用”转型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