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能否仅凭“不在工位”将员工辞退?6月9日,韶关中院公布典型案例,为职场用工维权作出示范。
彭某2008年入职某公司,后受处分并调岗。2024年,公司以其留察期间擅离岗位、消极怠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仲裁裁定公司需支付赔偿金。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始兴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彭某岗位本就需往返车间,并非一成不变只能坐在办公座位,彭某不在工位时长合理。且公司也无法证实其暂时不在工位从事私事,举证不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一审判令公司支付赔偿金27.95万元,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案提醒企业,辞退员工必须证据充分。
文、视频|记者 黎秋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