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鄢敏 通讯员 袁小燕
犬主牵了狗绳,狗没有直接碰到人,但是把人吓得摔倒受伤,犬主需要承担责任吗?7月15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邻里饲养动物侵权纠纷案的调解过程。
2025年6月,9岁小学生文文(化名)放学和同学结伴步行回家,行至小区门口时,被一只突然扑来的大狗惊吓不慎摔倒,造成左手腕骨折。事发后,文文母亲通过小区物业联系上狗主人张先生,双方约定于次日陪同文文前往医院诊治。事后,张先生却以“狗未直接接触受害人”等为由,拒不承担赔偿责任。
无奈之下,文文妈妈诉至法院,要求张先生赔付医疗费、校服费、交通费共计1200元(后续相关费用保留追诉权利),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寮步法庭核查卷宗后,认为该案具备调解基础,由调解员雷少卿负责开展调解工作。
“我全程牵了狗绳,狗狗向孩子扑去只是天性热情,且狗并未直接触碰孩子。”“事发区域属于监控盲区,未能完整记录事发全过程,仅拍到孩子摔倒的画面,证据不足。我没有责任!”狗主人张先生一开始坚决抗拒调解。
“我就是要出口气,为女儿讨回公道。”文文妈妈态度同样坚决,执意通过诉讼维权。
双方各执一词,调解陷入僵局。雷少卿并未放弃,先后向小区物业公司、辖区派出所核实事发细节。
再次约见张先生时,雷少卿耐心向其释法明理:“即便你事发时牵了狗绳,但狗绳长度过长,且在放学人流密集时段未管控好狗,存在明显疏漏。文文的摔倒受伤,确实是你的狗突然扑跃的行为所致。”随即,她出示文文左手受伤的照片,说明此次意外给孩子造成的身心伤害。
经过法理与情理兼具的劝说,张先生的抵触心理逐步消解。多次沟通后,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一致调解方案:由张先生赔付文文一定金额医疗费,该起邻里饲养动物侵权纠纷得以妥善化解。
“狗虽然没有直接接触到孩子,但突然扑跃的行为已使孩子受惊摔倒,损害后果与犬只的危险动作之间存在明确的因果关系。”雷少卿表示,牵绳是法定义务,但不是免责“护身符”,在公共场所,饲养人必须合理管控动物,否则即便牵了绳,造成他人伤害同样要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