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已经2026年5月13日市政府第16届1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决定》对《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行修改。修改后的《规定》共七章四十六条,进一步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流程、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强化监督管理闭环。现将修改内容解读如下:
对标上位法最新规定
明确制定文件须符合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与国家重大改革方向;要求起草单位对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开展论证,确保文件制定与上级决策部署保持一致。
聚焦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落实《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相关规定,明确涉市场主体经营类文件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新增可不公开征求意见的具体情形;规范公平竞争复审流程,强化政策解读要求。
健全全链条管理
强化上下级政策衔接,要求制定区政府文件应当征求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健全实施后评估工作机制,压实部门主体责任;修改公民审查建议办理流程,与上位法保持一致。
加强备案审查监督
将第四章调整为“公布与备案”,强化政府规范性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配套文件的备案要求。